| 青新论坛 > 百姓呼声 > 主题:[投诉] 致书记省长的一封信 | 【 取本贴地址 】 【字体: 大 中 小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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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权
头衔: 小学生 注册日期: 2008/11/18 发贴数: 4 精华数: 0 共享收藏 |
楼主 [投诉] 致书记省长的一封信 [投诉] 致书记省长的一封信尊敬的强书记 宋省长: 您们好!我们是西宁人民影视娱乐中心的职工,今天以这种方式向您们反映我们职工的心声,望请谅解。我们期盼您们从百忙之中抽出一点时间了解和关注一下这些职工的切身利益,并想通过您们能保留住这家我省目前唯一的专业电影放映企业。 西宁人民影视娱乐中心地处西门口的西大街黄金地段,1998年我中心按照西宁市政府的有关文件要求,进行了企业股份合作制改制,并将职工参股的39万元股金上缴给了上级主管部门西宁市国华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之后不久,上级部门又要求多家放映企业组建西宁影业集团,并在职工不知情的情况下,终止了股改工作。2000年,国华公司下文确认了职工的股权,由西宁市体改委核发了《股权证》。此后我中心一直按股份制企业进行管理和运行。到了2006年,西宁市深化体制改革工作领导小组以“职工股权没有进行工商登记”为由,下文认定“职工股权非法”,由此产生纠纷。广大职工认为,在入股长达10年之后,上级政府部门有意侵占职工股金,是与民争利的“掠夺”行为,政府部门的这种朝令夕改,完全失去了应有的公信力。为此,许多持股权证的职工们被迫走上了诉诸法律的渠道,并得到了人民法院的确权认可。 然而,一波未平又起一波。2008年7月,市政府工作组进驻影视中心,并委托国华公司分别两次制定下发了《西宁人民影视娱乐中心资产处置及职工安置工作方案》。该《方案》称:“影视中心为国有企业,其占地作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用地无偿使用,在项目建设中无法建还,企业主体无法保留。”.这个《方案》还将我们广大职工的“股金”改为“职工集资款”,并称全额退还,并按集资款额的50%支付资金占用费。工会委员会召开全体职工大会就此《方案》进行投票表决,结果42票不同意,8票同意,此《方案》未被职工通过。但是,市政府驻影视中心工作组在企业中强行执行此方案。并于11月19日协同公安等部门强行要企业关门停业,引起职工强烈不满与工作组据理力争。 尊敬的强卫书记、宋秀岩省长,我们不反对旧城改造,.也坚决支持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城市景观的建设,我们只祈求保留全省目前唯一的一家专业电影放映企业,只祈求50余名职工有一条能够生存的道路。建设美丽的家园,也是我们每一个职工的心愿,但是不能仅以企业是国有为由就将这些职工赶出这块黄金地段甚至使企业主体会永远地消失!1990年市政府拨款30万元,职工靠借代300多万元建成影视中心,五.六年不长工资还清了贷款,把300多万元的资产保值增值至现在的1600多万元.。 企业地处西宁市中心位置,这一地区土地价格高昂,已有开发商有意在此进行房地产开发。西宁市有关部门之所以对职工股权提出质疑,强行要企业关门停业,意在争夺影视中心的土地使用权。不能再造成新的国有资产流失,.强行解散企业,既损害了国家利益,也侵犯了职工利益. 目前,市政府驻影视中心工作组的工作进展及职工要求:1.工作组要求职工分流至办事处的社区参与创卫工作,职工离开赖以生存的企业,怕创卫过后无保障,要求能占办事处的事业编制。以确保无后顾之忧。2.职工持有股权证并被法院确权的股份,工作组仍不予认可。3.建还保留影视中心。 以上三点均未得到工作组的答复,职工与工作组处于对峙状态,问题一直没有得到解决,职工们的情绪极不稳定。强烈盼望领导予以关注。 此致 期以为盼。 西宁人民影视娱乐中心 2008年11月21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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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12/04 22:57: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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源
头衔: 小学生 注册日期: 2008/11/01 发贴数: 7 精华数: 0 共享收藏 |
2楼 究竟是谁在愚弄百姓 霸占耕地 无法无天 我们青海省民和县官亭镇寨子村一、二社地处黄河北岸邻河而居,和甘肃省大河家隔河相望,共有73户403人,均系杜姓祖先的后代,是一个纯土族的自然村落,原来是一个生产队,在村民委员会改制时,分成了两个社,但是有着共同利益和共用的财产。秉承土族先辈们守法、忠厚、淳朴的传统,自古以来没有出现一例犯罪或判刑的现象,就是天下第一难的计划生育工作,都是自愿、主动的去做绝育手术,没有出现超生的先例。既是政府多次无偿占用我们的土地,大家都是默默的割让,如在80年代初40多亩林地被官亭镇政府拿走;之后又有190亩荒地被圈为林地;97年扩建川官二级公路时,20多亩耕地(基本农田)被无偿占用,几百棵路旁树木被砍伐。然而,2008年11月,由于10多亩耕地和60多亩撂荒地被一个体老板马某再次霸占时,老百姓再也忍无可忍,纷纷与前来执行的民和县法院、公安局和武警战士评理,进而发生冲突,43名群众被拘留,多人被打伤的恶性流血事件。事发后,县有关部门封锁消息,恐吓群众不得上访,给上级汇报虚假情况,致使许多群众背井离乡,流离失所。当然,作为老百姓确实不应该与司法部们对抗,就算执行的是一份黑白颠倒的司法文书,也要通过法律程序来讨回公道、伸张正义,我们确实吃了文盲加法盲的亏。但是,发生这样事,只能责怪我们吗?请看一下事实过程: 1999年,马某和几个村民达成买卖耕地的协议,将10多亩承包地以每亩8000元买走,并占用旁边的60多亩撂荒地修建加油站、住宿等建筑物。这些撂荒地在六七十年代我们寨子人曾经种植过沙地西瓜、胡麻等农作物,后来,因不能灌溉而撂荒,栽种了部分树木,马某霸占后,我们向有关部门反映,一直无人问津。于是,群众无声的反抗,在其建筑物附近补植树木,搭建临时房屋。因为这片土地自古以来,都是我们寨子人经营管理,也没有任何地界纠纷,附近的大河家古渡口以前使用渡船时,也因此从不向我们寨子人收取船票。在今年10月,民和县法院突然张贴公告,要执行该院的598号判决书,我们深感愕然,进而义愤填膺,于是发生了前述不该发生的事件。再看有关部门的所作所为: 一、 民和县法院 法院发出公告时,我们没有见过任何法律文书,事件发生后又到法院讨要判决书,法院没有人愿意和我们接触,找到马有成院长后,却得到“判决书没必要给你们”的答复,无奈,通过其他渠道复印了598号判决书,也直到此时我们才看到了判决书的内容。难道人民法院的判决书生于黑暗、存于黑暗,见不得阳光!没有送达给当事人的判决书,可以算作生效的法律文件吗? 判决书把我们大多数村民的户主列为被告,64个被告,62个是我们寨子人,名字、年龄被写错,甚至重复,既然是案件当事人,为什么不给我们送达法律文件,核实当事人身份?如果我们不能全部参加诉讼,但是给我们讲明集体诉讼,自然会选出代表,因为这涉及到我们两个村的整体利益!判决书上说被告全部缺席,只有原告和代理人参加的诉讼,法院审理得多么轻松啊! 法院、公安和武警共同来执行的就是一份判决书!! 二、 民和县国土资源局和官亭镇政府 法院判决的关键证据是:国土局给马某的儿子办理的民国用(1999)第0061号《国有土地使用证》和《关于古渡土地问题的有关决定》。 我们的10多亩耕地和60多亩撂荒地属于两个社共同所有的集体土地,虽然没有颁发相关证书,但是改变不了其权属性质。符合《土地管理法》第8条第二款“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第10条第二款“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经营、管理”。那么,我们集体所有的土地又是如何偷梁换柱变成了国有的呢?是征用、划拨还是想又一次无偿霸占!集体土地改变为国有土地的必经程序,就是政府征用,然后才能出让给他人使用,而且,出让必须挂牌。1998年12月8日,国土资源部第一号《通告》第5条明确规定:“征用农民集体土地的审批权属于国务院和省级人民政府。征用农用地的,必须先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征地批准文件必须公告”。请问这份《国有土地使用证》是如何产生的?我们到县国土局查看办证的有关资料,但是,对方一切对我们保密;我们也想弄明白《关于古渡土地问题的有关决定》的内容,可是县国土局和官亭镇政府都矢口否认,那么,这又是一份什么样的文件呢?又是什么样的内容呢,我们不得而知,难道“土地档案应当公开”和政府消息公开的规定对这些部门失效了吗! 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严格保护土地的政策,连续10个中央一号文件都在关注“三农问题”,我们的土地屡次被吞噬、霸占,耕地一天天减少,谁来替我们农民说话,为我们农民做主!我们也想过通过法律手段来维权,先以申诉的方式撤销法院的判决书,再把国土局和镇政府分别提起行政诉讼,但这又是一条多么的诉讼啊!再说我们还能在民和县奢望讨回公道? 我们坚信:在党的坚强领导下,在社会主义法制日臻完善,在实施依法治国的今天,我们的不白之冤必定大白天下,个别害群之马必遭法律的严惩。 寨子村全体村民 二00八年十二月 -------------------------- 曾经有一句话:社会主义看青海。这至少是对我们体制机制管理上的优越性的一种肯定。我们不富裕但是充实,欠发达但稳定,底子薄但资源丰富。由于区位、交通、意识上的滞后而发展缓慢。然而我们不能忽略自身的优势,即:民风淳朴,发展意识强烈,可借鉴的经验和吸取的教训范围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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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12/06 21:29: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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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燕庆
头衔: 小学生 注册日期: 2008/12/08 发贴数: 1 精华数: 0 共享收藏 |
3楼 现在这种情况,啥事都有,没有办法呀。坚持吧。祝你早日出结果!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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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12/08 15:07: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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