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青新论坛 > 时事杂谈 > 主题:[讨论]2008年3·15主题“消费与责任” | 【 取本贴地址 】 【字体: 大 中 小 】 |
|
| 作 者 | 主 题 |
|
|---|
恋海
头衔: 中学生 注册日期: 2008/02/21 发贴数: 142 精华数: 0 共享收藏 |
楼主 [讨论]2008年3·15主题“消费与责任” 青海新闻网讯 中消协确定2008年的消费年主题为“消费与责任”,其涵义是: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社会各有关方面应共同努力,做好消费维权工作,改善消费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省消协将根据这一年主题开展大型系列维权活动,编印《2008年青海消费指南》等,监督督促企业承担法律规定的义务和有关社会责任;在消费者中树立科学的消费观念和消费方式,科学、合理、文明消费。2007年,我省各级消协围绕“消费和谐”的主题,努力创造良好的消费环境,有近十万名消费者参加“3·15”大型宣传咨询活动,各级消协向近三十万消费者提供了咨询服务,现场受理消费者投诉七百多件,带动了消费维权工作的展开。去年,全省各级消费者共受理投诉4453件,解决4416件,解决率99.4%,为消费者避免经济损失669万元。“一会两站”的建立健全,使得我省消费维权进一步向农村、牧区扩展,截至去年年底,全省共建立消协分会422个,“两站”3668个,全省“两站”覆盖率达88%。已成立的“一会两站”共受理消费者投诉1046起,为消费者避免经济损失158.46万元;通过“一会两站”获悉经济违法案件86起,案值达27万元。 今年,我省各级消协将围绕“消费与责任”年主题,积极开展消费维权,翻印中消协编著的《良好企业维护消费者利益社会责任导责》,向全省各地国有私营企业免费发放,着力推进企业树立消费维权社会责任意识建设,促使企业诚信经营,守法经营,切实维护好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加大宣传,促使消费者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积极参与对商品和服务的社会监督,树立科学的消费观念和消费方式。在消费维权联动活动中,促使各级政府在消费维权中负好领导责任,进一步加大市场的监管作用。(作者:刘慧兰) 大家可以参与讨论,说说您身边的事! -------------------------- |
|
|
2008/02/29 17:01:21
|
|
|
丫
头衔: 小学生 注册日期: 2008/02/27 发贴数: 43 精华数: 1 共享收藏 |
2楼 [问题] 青大附院如此收费合理吗 青海新闻网讯 今年春节,省城68岁的刘生花老人过得很不开心:大年初三因鼻腔出血住进青海大学附属医院,三天后,她转到另一家医院继续治疗时才发现,青大附院在一项检查(检验)都没给她做的情况下,却收取了她千余元的检查费用。 “一个流鼻血的小病竟然需要做10项检查,而且在一项检查都没做的情况下,费用却照收不误,让他们退钱又不退,你说医院这么做合理吗?”2月 18日上午,刘生花之子贺万庆来到报社,说话间,他从口袋里掏出一沓纸条递给记者。记者接过纸条看到,纸条共有10张,是心电图、B超、乙肝、生化、艾滋病等项的病检报告和检查申请单,各项病检报告的检验结果栏处均为空白,所有费用合计为1098.55元。 据贺万庆介绍, 2月9日下午,他的母亲刘生花突然流起了鼻血,他和家人立即将老人送往附近的青大附院,在向医院先后交了2800元的押金后,母亲被送到医院耳鼻喉科接受检查。耳鼻喉科一名叫石磊的大夫经诊断后,确诊老人为右鼻腔出血,需住院治疗。随后,在大夫的初步治疗下,老人的病情暂时得到控制。贺万庆说:“但到了 11日晚12时许,母亲的鼻子又流血不止,当时连脉搏都摸不到!12日中午,看到母亲病情仍然严重,我们便要求转院治疗,在与医院签订了相关的手续后,立即将母亲送到其他医院治疗。” 贺万庆接着说,由于12日母亲出院时,青大附院的相关人员不在,没有办上出院手续,他13日前往医院补办出院手续时,被母亲的医疗费吓了一跳。 “我接过单子一看,大吃一惊,我交的2800元押金已所剩无几。我想,他们仅给母亲打过几针,就是加上床位费等费用也不过一千来元,他们为何收了二千七百余元呢?后来我经查询才得知,医疗费中竟然还包括10项检查和检验的费用。”贺万庆说,母亲在青大附院住院期间,他一直守护在身边,从没有看到大夫给母亲做过检查。 是不是医院搞错了?为了弄清原因,他立即找到母亲的主治大夫石磊了解情况。令贺万庆意想不到的是,石大夫在面对他的询问时说:“医院没有搞错,这些检查都是常规检查,每一位住院患者都必须做这些检查,所有费用在你母亲入院当天就已经收取了。”“钱收就收了,但现在一项检查都没有做,人也出院了,把钱退给我就没事了呗!”贺万庆说道。对方却态度坚决地回答:“不可能给你退钱,因为相关部门有规定,这些检查是必须要做的,否则患者的病历就不完整,相关部门会按‘丙级病历’事故对医院或大夫处罚。” 虽然石大夫说得很清楚,而贺万庆却听得一头雾水。究竟是什么文件规定,患者没做检查也需交纳高额的检查费用?作为医院,是为患者治病重要,还是完整的病历重要?在要求退钱无果的情况下,贺万庆随即找到青大附院一位副院长反映情况。这位副院长得知情况后非常重视,立即通知医院信访办的工作人员协调此事。贺万庆见此长舒了一口气。随后,他几经寻找信访办的工作人员和石磊,但对方仅同意退还很少一部分的费用。 医院究竟该不该要求鼻腔出血患者做10项检查?既然9日已收了患者的全额检查费用,为何时隔三日还没有为患者做检查?在没有为患者做检查的情况下,医院为何又不给患者退钱呢?18日下午,记者带着一系列的疑问,采访了青大附院和省卫生厅的相关人士。 青大附院信访办的一名工作人员表示,按照病历管理的有关规定,为了保证病历的完整性,医院应该要求患者做一些基础检查,在医院正准备为她做检查时患者强行转院,属于单方违约,医院因此有权不给她退还费用。“这种不是急诊的检查,等正月初七医务人员全体上班后再做也可以。”这名工作人员同时表示,医院之所以没在患者入院当日为她做检查,是因为当时正逢春节长假,相关医务人员没有上班。 据省卫生厅医政处毕副处长介绍,本着对患者负责的态度,医院要求患者做相关检查没有错,但患者既然已经出院,加之没有结果的检查报告也不能起到应有的作用,医院应该全额退还患者尚未接受检查的费用。同时,毕副处长当场致电青大附院相关人员,要求医院尽快退还刘生花的相关费用。(作者:龙腾飞) -------------------------- -------------------------- |
|
|
2008/02/29 18:13:53
|
|
|
丫
头衔: 小学生 注册日期: 2008/02/27 发贴数: 43 精华数: 1 共享收藏 |
3楼 [警告] 王府花园我们的房证呢? -------------------------- |
|
|
2008/02/29 18:14:40
|
|
|
huinet
头衔: 小学生 注册日期: 2007/12/26 发贴数: 93 精华数: 0 共享收藏 |
4楼 嘿嘿,哎...总是在3.15时才这样 -------------------------- 淡处江湖 |
|
|
2008/03/02 22:23:02
|
|
|
huinet
头衔: 小学生 注册日期: 2007/12/26 发贴数: 93 精华数: 0 共享收藏 |
5楼 最近流行这么个传说:说‘医院现在不做上十几项检查根本看不了病,你听说了吗?“.. 医院是应该借助先进手段做出诊疗,但不是疑难杂怔不是都这样的吧,... 真希望华佗再世,扁鹊重回 -------------------------- 淡处江湖 |
|
|
2008/03/02 22:29:37
|
|
|
新青人
头衔: 小学生 注册日期: 2008/02/28 发贴数: 34 精华数: 0 共享收藏 |
6楼 青海第三次提高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筹资标准 青海新闻网讯 记者从省政府3月4日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了解到,2月29日,省政府第4次常务会议决定,我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增加补助实行政府补助和农牧民个人缴费一步到位的办法,年内全面实现第三次提标,并开始执行新的补偿方案。据了解,此次增加补助省财政共安排了6640万元将我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地方补助标准从人均24.3元提高到44.3元,新增加的20元补助全部由省财政承担;中央财政补助标准从20元提高到40元;农牧民个人缴费标准从10元提高到20元。我省新农合筹资标准由此从原来的人均54.3元提高到新筹资标准的104.3元。农村“五保户”、特困优抚对象、低保户、六十年代精简退职人员等救助对象个人缴费从特困医疗救助基金中资助。我省新农合经过三次提标后,从2003年的人均30元达到今年的104.3元,5年间筹资水平翻了两番,政府补助增加了4倍。新的补偿方案将重点提高补偿水平,扩大受益面,适当调整住院起付线,提高补偿比例和封顶线,并适当扩大补偿范围。 同时,为了进一步提高受益水平,鼓励农牧民就近就便就医,省财政今年还将投资五千多万元,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服务体系建设。新建1637个标准化村卫生室,对四千多名乡村医生开展培训,实现村卫生室房屋、设备、人员、管理、服务“五配套”。同时,组派19支省级医疗队帮扶国定贫困县和开展巡回医疗服务,安排二级以上医院对口帮扶90所乡镇卫生院,努力提高基层卫生服务能力。(作者:幼丽) -------------------------- |
|
|
2008/03/07 11:49:38
|
|
|
新青人
头衔: 小学生 注册日期: 2008/02/28 发贴数: 34 精华数: 0 共享收藏 |
7楼 2007年西宁市消费者投诉分析 青海新闻网讯2007年,西宁市各级消费者协会共受理各类消费者投诉1838件,经调解解决1835件,为消费者挽回经济损失141.85万元,支持消费者起诉8件,接待来访、接受咨询32643人(次), 2007年西宁市各级消费者协会受理消费者投诉量与去年同比减少331起,下降了16.3% 。 百货类投诉名列第一。百货类投诉511件,占整个投诉量的27.8%。由于服装鞋帽属生活必需品,与消费者生活密不可分,日常消费所占比例较大。其中商品质量投诉412件,占该类投诉数的80.6%,服装鞋帽主要是衣物缩水、褪色、起球;皮鞋主要是鞋跟断裂、开胶,鞋面掉漆等问题,商品质量成为消费者投诉的热点。食品类投诉61件,较去年下降34.4%。投诉主要集中在路边和无证流动经营摊点。投诉量下降的原因是今年以来国家加大了食品安全整治力度,各级行政管理部门在食品监管领域通过强化管理、严格执法,取得了一定的成效。 家用电子电器类投诉位居第二。2007年全年共受理家用电子电器类投诉494件,其中通讯类产品质量投诉297件居首位,比去年增加了31件,占总投诉量的16.2%。消费者投诉主要集中在手机的质量、不实宣传、售后服务等几个方面,如商家夸大待机时间误导消费者;不认真履行“三包”规定,对消费者提出的更换、维修要求推诿、拖延;手机维修时间过长、维修质量不保证、维修收费不透明、同一问题多次维修;维修期间提供的备用机功能单一且机型过时无法满足消费者正常使用等问题。对于“问题”手机当地法定检测部门不具备检测能力,许多消费者反映当手机出现质量问题时,只能送到厂家的售后服务部门进行检测,结果往往是没有质量问题或是人为因素,消费者合法权益不能保障,消费者维权遇到尴尬。在手机投诉中,国产手机质量投诉率偏高,主要是掉线、黑屏、死机等质量问题。另外,消费者维权意识不强,购机不索取有效购物凭证或多次维修没有维修记录,也是造成消费维权困难的一个原因。 服务类投诉排列第三。在492件服务类投诉中,服务质量投诉340件,占该类投诉的69.1%。洗衣类(主要是干洗)的投诉113件。部分干洗店的从业人员没有接受过专业培训,缺乏必要的专业知识,干洗衣物时操作不当造成衣物缩水、变形、染色等情况;经营者为了降低成本,使用不合格干洗剂或干洗剂循环使用,甚至用水洗代替干洗,造成洗坏、损坏衣物;有的干洗店接收衣物时不做认真检查,不详细填写信用卡,出现问题时责任难以分清;经营者与消费者发生纠纷时,经营者采取避而不见、拖延或者找借口来敷衍消费者,常常令消费者不满而投诉;消费者不能出具购物凭据,导致衣物价值无法确定,在赔偿金额问题上双方出入较大,造成消费纠纷;发生争议需要进行质量检测时,按照“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需要消费者提供同品牌、同质地、同规格的衣物,并且是破坏性检测,此类纠纷使消费者处于被动地位。 电信类投诉112件。一些电信企业的业务人员上门推销长话IP卡业务时,有意夸大业务内容,隐瞒部分真实情况误导消费者。消费者办理了该项业务后,拨打电话非常困难,而售后服务滞后,对存在的问题不能及时解决,成为消费者投诉的难点之一。电信行业其他方面的投诉也占有一定比例。如客服电话拨打困难,消费者长时间等待;消费者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被强迫制定某项业务,当消费者要求取消该业务时,电信运营商称不到结算期限无法取消,只能从下一个结算日期取消,并且收取的费用也不能退现金,只能转存话费等规定,造成消费者投诉。另外,食宿、文化娱乐方面的投诉有所上升,主要反映服务质量不高、服务态度不好、消费环境不卫生、不及时开具发票等问题。 安全投诉为45件。较去年同期减少37件,主要是消费者就餐、住宿时财物被盗、或是人身受到伤害等方面的投诉和咨询。对于这类投诉,由于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不明确,调解难度大。因此,建议相关部门应进一步提高经营者的安全防范意识,加强对经营场所、设施的安全检查和防护,消除存在的安全隐患和管理漏洞,确保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作者:张建平) -------------------------- |
|
|
2008/03/07 11:55:08
|
|
|
rizirizi
头衔: 中学生 注册日期: 2008/03/05 发贴数: 178 精华数: 0 共享收藏 |
8楼 试问:消协的责任究竟是什么????????????? 可以说,消法是我国第一部不平等的法律。正因此,就出现了消协这个变态的组织和令人啼笑皆非工作方式,简直可笑之极。让一群白痴去“执行”一部不平等,不完善的法律。这个过程和结果的戏剧性就被充分的挖掘出来了。 维权自然要大大的加强,而消协真的该休矣! 比如:消协发的“消费者满意商品”的牌子,实际上与消费者没有什么关系,但是真要改发“消费者协会满意商品”的牌子,岂不让人捧腹?! 还有什么“3。15”,简直就是糟蹋法律和正常经济秩序的灾难和消协圈钱的手段。 如此种种,太多了。磬竹难书啊。 消协正襟危坐,高举着消法,大喊着维权,巧取豪夺,为所欲为,中饱私囊。。。。。。 消协是合法的强盗,在贞节牌坊下接客的婊子,阳光中的黑社会,口诵佛经的恶势力。 一群混蛋!!! 一个正常有序的经济环境不需要消协,一个真正的消费者痛恨消协! 更不要说企业了。 试问:消协的责任究竟是什么????????????? -------------------------- 日子是我我是梦! |
|
|
2008/03/09 18:39:33
|
|
|
新青人
头衔: 小学生 注册日期: 2008/02/28 发贴数: 34 精华数: 0 共享收藏 |
9楼 消费者协会是保护消费者权益的组织。 虽然它不能把所有的问题都处理,但多多少少也为群众办了点事。 -------------------------- |
|
|
2008/03/13 16:43:49
|
|
|
恋海
头衔: 中学生 注册日期: 2008/02/21 发贴数: 142 精华数: 0 共享收藏 |
10楼 3.15小资料 ·历史 “3.15”即“国际消费者权益日”(International Day for Protecting Consumers' Rights)。1983年,国际消费者联盟组织把每年的3月15日定为国际消费者权益日,并规定消费者享有获得安全保障、获得产品正确资料、自由决定选择以及要求赔偿和要求保障有益的健康环境等权利。中国消费者协会于1984年12月经国务院批准成立。1987年9月,中国消费者协会被国际消费者联盟组织接受为正式成员。 ·权责: 中国消费者协会的宗旨是:对商品和服务进行社会监督,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引导广大消费者合理、科学消费,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 ·机构 中国消费者协会于1984年12月经国务院批准成立,是对商品和服务进行社会监督的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全国性社会团体。 ·投诉受理: 消协受理范围,简而言之是“消费者用于个人生活消费的投诉。” (一)下列投诉应予受理 1、根据《消法》关于“消费者的权利”的9项规定,受理消费者受到损害的投诉。 2、根据《消法》关于“经营者的义务”的10项规定,受理消费者对经营者未履行法定义务的投诉。 3、受理农民购买、使用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种子、化肥、农药、农膜、农机具等生产资料其权益受到损害的投诉。 (二)下列投诉不予受理 1、经营者之间购、销活动方面的纠纷; 2、消费者个人私下交易纠纷; 3、商品超过规定保修期和保证期; 4、商品标明是“处理品”的(没有真实说明处理原因的除外); 5、未按商品使用说明安装、使用、保管、自行拆动而导致商品损坏或人身危害的; 6、被投诉方不明确的; 7、争议双方曾达成调解协议并已执行,而且没有新情况,新理由的; 8、法院、仲裁机构或有关行政部门已受理调查和处理的; 9、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的。 -------------------------- |
|
|
2008/03/14 16:25:28
|
|
|
新青人
头衔: 小学生 注册日期: 2008/02/28 发贴数: 34 精华数: 0 共享收藏 |
11楼 2007年我省消费者投诉的难点和热点问题 青海新闻网讯 3月10日记者从青海省消费者协会获悉,2007年,全省各级消费者协会共受理消费者投诉4453件,较之2006年投诉量增长11%;解决投诉4414件,投诉解决率为99.12%。为消费者挽回经济损失669万元。支持消费者起诉79件,提请行政执法部门查处案件136件,涉及金额56.4万元。其中,从消费者投诉的商品类别来分,家用电子电器类投诉541件,占投诉总量的12.1%;家用机械类投诉364件,占投诉总量的8.1%;百货类商品投诉1769件,占投诉总量的39.7%;房屋及装修建材投诉226件,占投诉总量的5.1%;服务类投诉929件,占投诉总量的20.8%;农用生产资料类投诉264件,占投诉总量的5.9%;其它商品类投诉360件,占投诉总量的8.1%。从消费者投诉商品的性质来分,属商品质量问题投诉的2781件,占投诉总量的62.5%;属安全问题投诉的157件,占投诉总量的3.5%;属价格问题投诉的456件,占投诉总量的10.2%;属计量问题投诉的209件,占投诉总量的4.7%;属假冒问题投诉的268件,占投诉总量的6%;属营销合同问题投诉的98件,占投诉总量的2.2%;属人格尊严投诉的54件,占投诉总量的1.2%,其它问题的投诉430件,占投诉总量的9.7%。 据青海省消费者协会办公室主任李勇平介绍,我省2007年度消费者投诉具有如下热点和难点问题:一、涉及食品质量和食品安全问题的投诉依然较多,不可忽视;二、商品房及物业管理方面的群体投诉有增无减,且调解难度很大;三、针对美容美发行业服务质量问题的投诉依然较多,仍然是投诉的“热点”问题;四、涉及家用电子电器类商品质量和售后服务的投诉仍是“焦点”问题;五、涉及其他方面的投诉不容忽视,受理解决也颇具难度。 又讯:据省消费者协会熊秘书长介绍,2008年,我省消费者协会工作的总体思路是:认真学习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及全省工商行政管理会议精神,全面履行法律赋予的职能,牢固树立以人为本的消费维权理念和全心全意为消费者服务的思想,按照中消协“一三三五”的工作目标和省局党组“抓重点、带一般、促规范、重结合”的总体要求,广泛深入地开展“消费与责任”年主题宣传活动,开拓创新,扎实工作,突出重点,狠抓落实,把关系消费者切身利益的民生问题作为工作重点,着力加强消费维权工作的全局性、根本性、前瞻性问题的研究与解决,进一步做好新时期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做出应有的贡献。(作者:刘志强) -------------------------- |
|
|
2008/03/14 17:22:35
|
|
|
新青人
头衔: 小学生 注册日期: 2008/02/28 发贴数: 34 精华数: 0 共享收藏 |
12楼 青海省2007年十大消费典型案例 青海新闻网讯 连续几年来,省消费者协会每年都要从各级消费者组织受理的投诉中,选择出具有代表性的投诉案例予以公布,其目的在于让更多的消费者从中汲取经验,让更多的经营者引以为戒。2007年,全省各级消费者协会共受理消费者投诉4453件,为消费者挽回经济损失669万元。在2008年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到来之际,他们又从2007年全省消费者投诉中选出“十大消费投诉案例”予以公布,旨在使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成为全社会共同的责任,旨在警示人们为维权而共同努力。案例一 小麦种子出苗率低 30户农民利益受到损害 2006年春耕期间,湟中县总寨乡逯家寨村村民解某等30户农民从乐都县某种子公司购买了90袋?穴共计4500公斤)小麦种子,播种后均出现小麦出苗率差的现象,平均亩产量也较上年降低了30%左右。30户农民与乐都县某种子公司协商处理此事,一直没有达成一致意见。 2007年1月17日,解某等30户农民就近到西宁市城南新区消费者协会集体投诉,该协会工作人员受理此案后,经过调查了解认为:30户农民投诉情况属实,乐都县某种子公司应承担赔偿责任,并对此进行了调解。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和事实情况,双方最终达成一致意见,乐都县某种子公司为解某等30户农民赔偿损失21700元。 案例二 “霸王”条款有违公平 燃气公司收费惹出争议 2007年10月,格尔木市消费者协会接到消费者投诉称:9月10日天然气价格由1.2元/立方上调为1.35元/立方,燃气公司还把9月10日前用的天然气按涨价后的价格收取,严重损害了广大用户的利益。 经消协调查,格尔木市于2007年8月16日召开价格听证会,通过了天然气销售价格调整方案,将居民生活用气由1.2元/立方上调为1.35元/立方,调整后的价格从2007年9月10日起实施。而燃气公司在10日上旬收费时,竟按照上调后价格收取上调前的气费,有的甚至把5个多月未交的燃气费全部按照新价格执行。对此,格尔木市消费者协会工作人员与燃气公司取得联系。燃气公司最初称:自收到关于调整天然气销售价格的批复后,燃气公司专门在各住户门上贴出通知,要求用户在短时间内前来交费,逾期者将一律按调整后价格收取。消协人员走访了一些小区和住户,多数住户根本没有见到通知,只有个别小区说确实在门卫上见过要在9月底交清以前燃气费的通知,但是张贴时间是在10月1日后。消费者协会认为:以格式化条款的形式告知消费者,出现了有违公平的内容,是明显的“霸王”条款。政府关于调整价格的批复中明确规定9月10日起执行,而燃气公司擅自对上调前的用气费用执行上调后的价格,属明显的违规行为,应予以纠正。 经调解:燃气公司对已经多收的用户按平均用气量估算,9月10日前用气,按照1.2元/立方收费,9月10日后1.35元/立方的标准收取;对还没有收取的用户一律按照估算法严格执行前后两种标准,确保公平公正。 案例三 跨省买回预制块 竟然质量有问题 2007年6月7日,循化县消协接到该县清水乡河东村撒拉族村民韩某的投诉称:他于2007年5月29日在甘肃省积石山县大河家镇瑞云建材有限公司购买的85块水泥预制块拉回家后,发现其中60块预制块有裂缝,属质量问题,无法正常使用,自己多次与该公司交涉,均没得到解决。 循化县消协受理投诉后,工作人员及时赶到消费者家中进行现场勘查、拍照,调查取证。因这是一起涉及跨省管辖的特殊案件,调解难度较大,为此消协工作人员多次与瑞云建材有限公司联系,该公司认为是消费者运输途中损坏的,拒绝赔偿。于是6月17日消协工作人员前往甘肃省积石山县大河家镇,召集双方当事人召开调解会。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五条“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之规定,经调解,经营者为消费者更换60块水泥预制块,并赔偿消费者的误工费和拉运费200元,为消费者挽回经济损失共计4600元。 案例四 断裂虫草内插进竹签 好坏混杂一同出售 2007年7月28日晚,格尔木市12315接到辽宁省来该市的消费者王某的投诉称:他于7月28日下午2点左右在格尔木市某冬虫夏草经营店,花33万元购买了5.15斤虫草,当晚6点多品尝虫草时,发现部分虫草内含有竹签,他找到虫草店要求退货,但店方坚决不退,于是投诉到格尔木市消协。 经格尔木市消协工作人员初步调查,这些虫草插有竹签,主要是因为虫草断裂后,商家为了恢复原样,将断裂处用竹签接好,然后将“竹签虫草”混杂在好的虫草中销售。最后在消协的调解下,双方达成退货协议,消费者王某将5.15斤冬虫夏草退给虫草店,虫草店退款33万元。 案例五 食用菌菌种质量有问题 14户农民遭受损失 2007年5月21日下午,大通县消费者协会接到本县桥头镇胡基沟村消费者协会投诉站转来的该村14户村民的集体投诉称:2007年4月17日,他们在本县孙家寨村一食用菌栽培户处购买的食用菌(双孢菇)菌种,布菌一段时间后出现发霉、坏死等现象,怀疑所购买的食用菌菌种有假。 接到投诉后,大通县消费者协会立即派工作人员前往胡基沟村塑料大棚实地查看,证实村民们投诉的情况属实后,消协一方面派人到有关部门了解有关食用菌的信息,另一方面到该村核实受害户数和受损失情况。经调查了解,该村共有14户村民的47个塑料大棚(面积12.3亩)所栽的食用菌出现了发霉、坏死现象。于是,县消协先后四次组织胡基沟村“一会两站”工作人员、受害农户代表、县农牧局蔬菜站工作人员和菌种供应者召开座谈会进行调解。经过反复协商,最后达成调解协议:由菌种供应者退还14户村民全部购货款20286.00元,并补偿技术指导等费用5000.00元,合计25286.00元。 案例六 住宿房费有争议 顾客投诉讨公道 2007年4月25日,消费者柳某向格尔木市消费者协会投诉称:其在凌晨2:30左右入住某宾馆,准备当晚9:00退房,乘火车赶往北京,宾馆却要收取两天房费,柳某要求按一天交费。 接到投诉后,格尔木市消协人员当即赶赴该宾馆,宾馆负责人解释:凌晨6点前入住按1天收费,中午12点到下午6点之间退房加收半天房费,下午6点退房加收1天房费,他们之所以收取客人两天房费是按照行业习惯执行的。而消费者认为:入住时间加起来不到20小时,却按两天计算,是明显的“霸王”条款,对消费者明显不公平。消协人员认为:入住登记时间为4月25日,退房登记时间也为4月25日,单从这点来看是计算不出两天时间的;如消费者入住时间为早6点,那么在次日中午12点退房,依照行规应按1天收费,经营者实际为消费者提供的服务时间为30小时,而该消费者凌晨2:30入住,晚9:00退房,接受服务时间为18个半小时,与前者对比等于消费者提前3个小时入住,提前15个小时退房,从事实服务和公平交易的角度考虑收两天房费有失妥当。 关于酒店收费,《中国旅游饭店行业规范》第十条规定:“饭店客房收费以‘间/夜’为计算单位(钟点房除外)。按客人住1间‘间/夜’计收1天房费;次日12时以后、18时以前办理退房手续者,饭店可以加收半天房费;次日18时以后退房者,饭店可以加收一天房费。”但是《规范》中没有对早上入住的时间做出具体规定,因此引起了不少矛盾和争端。就该案例来说,是宾馆曲解了行规,并以此来维护自己非合理的利益。宾馆在遵守行规的同时,必须遵守法律,《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明确规定,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权和知悉权,消费者有权要求宾馆计量准确,收费合理。不管宾馆如何收费,必须尽到提示义务,一定要将收费方式事先告知消费者,只有这样才能避免消费纠纷,以消除存在“霸王”条款之嫌。 最后,在消协的调解下,宾馆对柳某只收了一天的房费。 案例七 农药被错售 10?郾6亩油菜枯萎 2007年6月27日,消费者王某、甘某到互助县消费者协会投诉称:他们于2007年6月25日在东山乡下元保村化肥农药销售部购买农药,当时每人买了2瓶氯氰菊脂杀虫剂,喷打在油菜地里,次日发现油菜全部枯萎,于是前往农药销售部进行交涉,销售人员承认自己因大意误将2.4-D丁脂农药(除草剂)当成氯氰菊脂(杀虫剂)销售给了王某和甘某,但双方就赔偿问题未能达成一致,于是王某和甘某前来投诉。 互助县消费者协会接到投诉后,会同东沟乡消协分会工作人员前往互助县东山乡下元保村消费者王某和甘某的田间实地查看,并到化肥农药销售部调查核实。经调查查明,王某和甘某的5.8亩和4.8亩油菜全部枯萎,销售部销售人员也承认自己误将2.4-D丁农药(除草剂)当做氯氰菊脂(杀虫剂)销售给了消费者,喷打后致油菜枯萎。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七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消协工作人员以此为根据,对双方进行调解,达成如下协议:由互助县农业生产资料公司下元保村化肥农药销售部以每亩450元的价格分别为王某和甘某赔偿经济损失2615元和2160元,共计4775元。 案例八 火锅店酒精炉爆炸 3名学生被烫伤 2007年10月6日,在西宁卫生职业技术学院上学的小谈约7名好友一同前往城西区胜利路某火锅店就餐,就餐过程中酒精炉突然爆炸,导致3名学生不同程度被烫伤,事发后餐馆老板态度生硬,不送受伤学生去医院治疗,也不承担任何责任。在双方协商未果的情况下,消费者拨打了12315投诉申诉举报电话,要求主持公道。 城西区消费者协会接到12315转办的投诉后,立即派人对此进行调查,并要求经营者先将3名受伤学生送往青大附院进行诊查。经检查:2名学生烫伤轻,1名学生(小谈)烫伤比较严重。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一条“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和第四十一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伤害的,应当支付医疗费、治疗期间的护理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等费用,造成残疾的,还应当支付残疾者生活自助费、生活补助费、残疾赔偿金以及由其抚养的人所需的生活费等费用”之规定,经消协调解后双方达成了如下协议:由经营者先支付消费者小谈等3名同学医疗费、头发修理费、衣服损失等总计人民币1300多元;伤者出院后进行复查,如未痊愈再进行赔偿和治疗。 案例九 窗口无人导致退票误时 格尔木火车站认错担责 2007年4月28日,消费者赵某向格尔木市消费者协会投诉称:其于4月25日购买26日早8时15分格尔木至西宁的硬卧火车票一张,26日早7时30分左右,其到火车站2号窗口办理退票,发现窗口无人,车站的其他工作人员让其当日10点后再来。消费者于10时30分到2号窗口退票,被告知火车已经开走,不予退票。 经调查:4月26日7时47分至8时15分2号窗口售票员的确未在窗口,当时售票员在清扫室内卫生,做8时30分的交班准备工作。售票员误认为2号窗口排队的旅客全部是购买拉萨方向的车票,没有想到有人退票。消费者协会认为:铁路有办理退票的相关规定,也有相关的承诺,等同于向消费者发出了邀约。一旦消费者购买了火车票,消费者与车站便产生了合同关系,在开车之前消费者有退票的权利,开车之前火车站应当保证能及时快捷地为消费者提供退票服务。因2号窗口在开车前一定时间内无人值守,导致消费者退票误时,应视为火车站违约。经调解,火车站承担了相应责任,为消费者更换购买了4月29日格尔木至西宁的硬卧火车票一张。 案例十 摩托车自燃难举证 责任倒置消费者获赔偿 2007年10月12日,共和县某村消费者洛某在海南州胜利摩托车销售部购买“劲隆”摩托车一辆,价格5100元。11月28日,停放在家中的摩托车突然自燃,消费者发现后立即泼水,但一会儿功夫整辆摩托车就烧得只剩下一副空架子并将新建的房屋熏黑。 海南州消费者委员会接到投诉后,派工作人员及时赶到现场调查取证,确认“劲隆”摩托车自燃并彻底报废和将新建房屋熏黑均属事实。至于摩托车自燃的原因,投诉人不能举证。要想查清摩托车自燃的原因,惟有摩托车的经营者和生产者才能讲清。于是,州消委会运用“举证责任倒置”的原则,责成经销商与其上级批发商、售后服务代理和生产厂家取得联系,要求他们就摩托车自燃原因出具证据。在消委会的主持下,双方摆事实,讲道理,最后使生产厂家同意了摩托车自燃应属产品质量事故的结论。在查清案情,分清责任的基础上,经营者与消费者双方本着互谅互让的原则,达成一致协议:由生产厂家赔偿消费者同一型号的一辆新摩托车。(作者: 史菲) -------------------------- |
|
|
2008/03/14 17:23:02
|
|
|
新青人
头衔: 小学生 注册日期: 2008/02/28 发贴数: 34 精华数: 0 共享收藏 |
13楼 中消协质疑供暖供电电信等五大公共服务业 中国消费者协会公布了在全国范围内开展的“公用服务行业消费者评议”结果,对供暖、供电、银行、电信、有线电视五大公用服务行业,消费者表示强烈不满,国家发改委和信产部在回复函中表示会着手改进。 供暖 住不住都得缴费 有线 报停不退剩余费用 银行 VIP卡客户获区别对待 电信 垃圾短信扰民不断 供电 计量误差大令人质疑 回应 发改委信产部回函表态将改进 -------------------------- |
|
|
2008/03/14 17:28:13
|
|
|
恋海
头衔: 中学生 注册日期: 2008/02/21 发贴数: 142 精华数: 0 共享收藏 |
14楼 07年青海消协为消费者挽回经济损失669万元 青海新闻网讯 2007年,青海省各级消费者协会共受理消费者投诉4453件,投诉量较2006年增长11%;解决投诉4414件,投诉解决率为99.12%,为消费者挽回经济损失669万元。支持消费者起诉79件,提请行政执法部门查处案件136件,涉及金额56.4万元。其中,从消费者投诉的商品类别来看,家用电子电器类投诉541件,占投诉总量的12.1%;家用机械类投诉364件,占投诉总量的8.1%;百货类商品投诉1769件,占投诉总量的39.7%;房屋及装修建材投诉226件,占投诉总量的5.1%;服务类投诉929件,占投诉总量的20.8%;农用生产资料类投诉264件,占投诉总量的5.9%;其它商品类投诉360件,占投诉总量的8.1%。 从消费者投诉商品的性质来看,属商品质量问题投诉的2781件,占投诉总量的62.5%;属安全问题投诉的157件,占投诉总量的3.5%;属价格问题投诉的456件,占投诉总量的10.2%;属计量问题投诉的209件,占投诉总量的4.7%;属假冒问题投诉的268件,占投诉总量的6%;属营销合同问题投诉的98件,占投诉总量的2.2%;属人格尊严投诉的54件,占投诉总量的1.2%;其它问题的投诉430件,占投诉总量的9.7%。 (作者:史菲) -------------------------- |
|
|
2008/03/14 17:34:57
|
|
|
|
||||
|
| 青新论坛 > 时事杂谈 > 主题: [讨论]2008年3·15主题“消费与责任” | |